2010-08-31

种族歧视的校长、黄明志、辱骂我的人

网友说:
我不懂什么是言论自由,可是当一个人点名道姓的用粗俗的话语来骂人只是会显得这人很低能~。假如言论自由是什么都可以讲的话社会肯定会很乱~因为天天就会有人问候你们的父母家人祖宗十八代甚至性器官~那么你有用同样的方法去回复他这样对社会有帮助吗??

言论自由因该是所发表的言论是可以让人思考和对社会有帮助才是言论自由~!!

问:Thepplway Jian Min 你想想某人天天这样问候你,你会如何???

言论自由不是我们想得那么简单也没很复杂,只是需要用用脑袋~!!


答:问候我,如果没有理由,不能让人打我,害我就是自取其辱吧。如果能够引起对我的伤害,要怎么解决?把他关起来?你可以关多少个?所以我至始至终不认为要开除校长,只是我们要怎么解决问题,怎么根治这类问题?

不但是说话伤害人的要被教育、群众也应该学习宽容与给人机会解释等等。你看他们告黄明志就是强调用ISA,因为黄明志引起族群紧张,你要怎么说都可以,为什么?因为你在享受其他人没有的言论自由。

但是为什么人家却不能有自辩的理由与空间?我们的社会害怕平等,一定要认为犯错的人不应该辩论,不应该有机会,许多人对待迦玛就是这样的。为什么?因为我们害怕说理的社会,我们认为人家一定是错的,我们一定是对的。所以看问题不要太表面。

黄明志现象与言论自由

许多人要求先逮捕那些种族歧视的校长、Ibrahim Ali才对付黄明志,但我是说言论自由不是选择性的。不能黄明志可以说,Ibrahim Ali就不能说,校长不能说吗?放在什么标准?你以为我神经病了什么都自由,一定糟践民主的意义吧。

不是,我只是希望大家思考,既然是言论自由,为什么不能说?如果什么都可以说是不是言论自由。标准在哪?我想最佳的解套就是什么都能说,但是要以沟通为主,要多真诚对话。

但是怎么建立一个说理的社会?我说有知识的人应该用脑袋思想,不要哗众取宠,人家说,为什么一定要用理性,以你的理性还是我的理性为标准?

我想至少对话、不是什么都报警、什么都种族化,这个讲一下就得罪了什么种族,那个呛一下就侮辱了什么族群.........

解套就是对话、辩论、讨论。如果要立法管治言论,首先要确保言论自由。也就是说我们的言论获得保障,大家才敢说真话。否则对话都是做戏,所以才会有黄明志效应/现象的快感群众。大家可以看他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
252,484 人觉得真赞。
)可以代表国家最受欢迎与最受争议,黄明志就是。他的粉丝与反对者(在Facebook的page如果要留言就必须赞一下,所以赞不一定是真赞,可能只是要反驳的)没有了反思的空间,只有支持或反对。造成两极化的原因就是没有言论自由的保障,所以大家借着黄明志的youtube来发泄而不是理论,更不会理性讨论。

如果我国有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言论自由的责任(不是法律而是大家的共识),谁要黄明志代替我们说话,唱歌、呛人?我们自己就可以了嘛?所以问题还是我们不懂得什么是言论自由。最根本的是我们的既定思维很两极化,不能有想象及与不同意见的人有对话的空间。希望大家在责备黄明志或挺黄明志的时候请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多想一些。至少从思想开始起步。

大家国庆日快乐,继续我们烈火莫熄的思想改造,为迈向民主自由的马来西亚来努力。


蔡细历是新媒体的典范!

朋友们,我没有种族主义,也不会用种族主义反击种族主义,我建议大家向蔡细历呛声,因为【蔡细历是新媒体的典范!】大大声提出使用新媒体传扬马华的善政,却无能以新媒体的管道,还是选择国家机器打压异议。


10年8月31日 下午3点02分
NONE继巫统领袖纷纷声讨争议性歌手黄明志后,就连曾经介入黄明志改编国歌事件的马华总会长蔡细历今日也表示,本身支持政府对付黄明志。

好大的雨啊,洗涤人民心里的无知、自私、让民主、人权与尊严回归到人民心里!

2010-08-30

转载:杜绝因言获罪,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权


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釜底抽薪之道是从法律上废除对官员和对所有人的侮辱诽谤罪,有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法条即可。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8268


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言论,赋予公民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权利。因言获罪,是20世纪以前各国“旧制度”的特征之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商法的发展,刑事诽谤也逐渐为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所取代。但近年来,这种良好的趋势似有受阻倾向。这与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不符,须借由参考国际惯例、通过司法和立法改革,分阶段解决。

限制公民言论需遵守四项原则

言论表达具有完善自我、发现真理,促进科技、文化进步,以及促进民主政治等多方面的价值。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对言论的限制需掌握如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言论表达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受到限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限制言论。同时,言论表达如是为了公共利益,则不应受到限制。(2)较少限制原则。即,如有必要对言论进行限制,需选择对言论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3)“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只有公民的言论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政府才应予以制裁,否则就应予以保护。(4)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对言论的限制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规定是精确的。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强调人权,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因言获罪:沉寂与重来

1985年,《民主与法制》杂志两位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因所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被“疯女”的丈夫杜融告上法庭,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准予立案,使之成为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因发表新闻作品而被判刑的刑事案件。

长宁区法院1987年6月29日判决:鉴于两被告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法院1988年4月11日裁定,驳回两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魏永征教授20年后写道,这篇被定性为诽谤的文章以及刊物对它的处理,存在一系列致命伤:第一,它挑战科学所认定的事实;第二,它直接对特定人作出审判;第三,它坚持错误,而且不给对方发言权。这样的案件本应按民事侵权处理,却以自诉刑案处理,这可以归因于案发时民法通则没有施行。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因言论引起的诽谤诉讼,基本摆脱了刑事犯罪的重责,普遍成为一个民事问题。相比于十多年前结束的“文革”和绵延千年的“防民之口”的传统,是一个巨大进步。

1990年代以来,随着言论自由和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民商法的普遍适用,刑事诽谤案件在中国急剧减少,以至于学者后来将诽谤主要看成是民事行为,用名誉侵权、新闻侵权来称谓。2005年前,因刑事诽谤而被定罪的案例,已消失多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名誉侵权”的概念逐渐取代了“诽谤”一词。

但手机和互联网普及以后,一些地方屡屡对网民和手机用户针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举报和批评行为加以处罚。2006年到2009年7月间,全国至少发生了近20起因此类通过新媒体的言论表达被行政拘留、通缉、刑事拘留、判处缓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条款。

分析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一是这些冲突几乎全部发生在地域通常比较偏远的公权力、官员与普通公民之间,这些机关和官员的层级多为县级,并有向乡镇和村级扩散的苗头;二是问罪依据从治安管理处罚法逐渐转为刑法,从追究“散布谣言”发展到惩治诽谤罪、侮辱罪和诬告罪,问罪色彩越来越浓。

凡此说明,限制言论的前四项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和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往往没有在司法中得到遵守。同时,现行法律也的确存在漏洞,有必要改革。

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当权者,使关于诽谤侮辱言论的法条被公权力所有者歪曲利用。解决“因言获罪”,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可依照四步走路线图来逐步解决。

现法不变,严格证明程序

这一途径主要是运用证明程序、“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和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其目的是从诉讼程序上,严格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书条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使用,防止滥用法律。

证明程序主要包括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等程序,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证据漏洞都应成为免责理由。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意味着对所谓“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的严格认定。近几年发生的“因言获罪”案例,多因当事人发表言论受到权力机关的处罚或刑罚,这些处理都引起社会的激烈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言论内容涉及当地存在的问题,且多通过尖锐言词讽喻当地问题,这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受各部门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执政者的一种问责,言论内容并不违法。

在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权利的平衡,法院适用严格的规则来追究诽谤性言论的法律责任,但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减轻或免除发言者法律责任的抗辩原则。

适用这些抗辩原则的程序是:首先,将被争议的诽谤性言论区分为事实性言论或意见性言论。事实性言论主要适用真实抗辩原则,意见性言论则适用合理评论原则。

中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言论只要基本属实,不具有侮辱他人的内容就不属于诽谤范畴。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作者在发言时确认言论是真实的,则即使其言论是虚假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理评论原则是指,只要发言者对于某一事实的评论是适当、合理的,虽然其对他人的名誉构成了妨碍,也不构成诽谤。

区分公私,出台司法解释

这一途径主要是运用公共利益原则来捍卫普通公民探讨公共事务的权利。中共十七大和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2009-2010)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一些地方官员漠视普通公民的这种权利,对他们的信息披露和批评嘲讽进行惩罚。

如果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实际恶意”原则(明知某项陈述有错或漠视事实真相),则可更好地保护公民和媒体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宪法对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只做出了“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限制,亦是说,法律只禁止公民在行使批评权时,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并没有因公民的批评有可能发生错误,而禁止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发表批评意见。

因此,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在诽谤案中,适用“实际恶意”原则,完全符合宪法。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是民主进程的一部分,应鼓励全体公民参与其中。讨论中难免有错误陈述,万一因损害某人名誉而遭到诽谤起诉,许多人就可能因此而不敢参与讨论。官员的工作会受到其服务对象的审视甚至批评。官员有许多途径反驳这种批评,包括发言抨击批评者。为落实宪法第四十一条,限制公权力和官员的滥权,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就“实际恶意”原则、公共人物概念和政府是否不具备名誉权等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修改刑法,删除“但书”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和刑事诽谤通常是自诉案件。果真如此,一些地方官员有可能放弃个人提起刑事诽谤诉讼的念想。然而本条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正因如此,一些官员本身并不出面,而改为退居幕后,先是动用其治下的公安机关抓人,然后由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2008年初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捕《法人》杂志记者案、2009年山东曹县段磊刑事诽谤案。

依据“但书”提出公诉的“诽谤罪”几乎都成了引起质疑的问题案件。依此条款,诽谤罪是个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只有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才能由警方介入调查,并只有在同时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由检方提起公诉。

然而法律并未遵循“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些官员的逻辑是,凡是批评他,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给这些“不老实”的草民一个教训。

近年来,“诽谤罪”已俨然成了一些地方官员钳制言论的利器。这些案件的法律根源,均源于“但书”被任意解释了。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滥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回应。

当然,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

釜底抽薪,诽谤去刑法化

理论上讲,只要法律中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条款,“因言获罪”的阴影就不会完全散去。正因如此,在保护人权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世界上出现了诽谤去刑法化(去罪化)的大趋势。

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根据国际组织2000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世界上还有90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侮辱罪和诽谤罪条款。

在另外一些国家,已绝对废止侮辱和刑事诽谤法,或者虽不能废除这类罪名,但至少消除了对这类犯罪的监禁处罚。这种改革已经完成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乌克兰、波黑、塞浦路斯、格鲁吉亚、阿根廷、智利、哥斯达黎加、加纳、肯尼亚、巴拿马、巴拉圭、斯洛伐克、南非、斯里兰卡、罗马尼亚。在中国,要避免河南王帅案、山东曹磊案这样的诽谤案件发生,釜底抽薪之道是从法律上废除对官员和对所有人的侮辱诽谤罪,有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法条即可。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8268

黄明志不应被对付的理由如此薄弱?

【黄明志不被对付的理由?】
1.国阵许多人比黄明志更加极端没有受到对付
2.黄明志的言论自由
3.其他人的言论自由

但是我观察的基本上都选1
哪是否说黄明志是应该被对付的,如果其他人也被对付?这显示出我们对言论自由的诉求/概念/concept没有信心,没有真诚!

请看典范答案:林冠英力挺黄明志

对不起我真的看不到大家对言论自由的认真看待。可能有一天历史要重演:


Martin Niemöller (1892–1984) about the inactivity of German intellectuals following the Nazi rise to power and the purging of their chosen targets, group after group. The text of the quotation is usually presented roughly as follows:
They came first for the Commu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Then they came for me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起初纳粹追杀共产主义
我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社会民主主义
我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之后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还是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最后他们要追杀我
但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我不是赞成黄明志表达的方式,我可以说他相当幼稚。明志对人的关爱带着成见、偏见与无知,包括对女性与那些他认为让他不爽的人或群体。但是我认为他不应该因言获罪。不是因为谁没有说了极端的言论没有被对付,而是我们需要理性的社会,就应该容纳不同的声音。你可能100%不同意他的看法(包括Ibrahim Ali,Ahmad,邱家金等),但是为什么不能在理性上来反驳人家?如果我们不认同黄明志就以我们的原则我们的理据来批评他,不需要威胁他,点出他的盲点,让社会的多元价值来教育他与其粉丝。


2010-08-29

龍應台:二十一世紀大學生的「基本配備」

更多天下影音: http://www.cw.com.tw/media/
如果有機會,七○年代的大學生龍應台想對今天的大學生說些什麼?「我離世界有多遠?」龍應台深思的筆,將為今日的台灣青年寫下思索的道路。


转载:龙应台谈公民教育


「有能力的人,請把你的燭光照得更遠」,談的是德國無所不在的公民教育。她的兩個小孩在校園學到:「你的政府可能是錯的、你的國家可能是可惡的;人在面對國家、面對權威、面對無法抵抗的組織時,個人的位置要在哪裡?個人的抉擇又是什麼?以及如何做一個世界公民?」


她認為一個世界公民應做到:「相信個人的行動可以造成不同;對公平和正義是有所關切的;關懷人類社區的現在和未來;會以行動來表達關懷。」



龙应台谈公民教育

官员是球员,知识分子是裁判

2010-08-28

Thomas Jefferson: Why is Freedom of Speech so valued by the Left?



Thomas Jefferson: Why is Freedom of Speech so valued by the Left?


Jefferson – President in 1800
In 1796 he stood for President but lost narrowly to John Adams, however under the terms of the constitution, this was sufficient to become Vice President. In the run up to the next election of 1800 Jefferson fought a bitter campaign. In particular 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 of 1798 led to the imprisonment of many newspaper editors who supported Jefferson and were critical of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However Jefferson was narrowly elected and this allowed him to promote open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On being elected, he offered a hand of friendship to his former political enemies. He also allowed the Sedition act to expire and promoted the practical existence of free speech.


Thomas Jefferson

2010-08-27

你以为你有言论自由?

把言论切割为迦玛的言论自由、反华教的言论自由、Ibrahim极端的言论自由、马哈迪的言论自由原本没什么............如果说言论自由导致倒国本、倒华教、种族敏感、破坏宗教和谐等等,真正的原因是没有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今天马来西亚主要媒体完全掌控在国阵与亲国阵的财团手上。
国营电台、电视台(TV1、TV2还有radio RTM,Bernama)都是根据国阵的利益而做的新闻与媒体,没有公平、客观、没有尊重人民应该有的知情权。
其他电视与电台媒体掌控在Media Prima一个亲污统的财团手中,他们的媒体会持平而论?
988,the Star,南洋报业在马华旗下,他们会报导公民社会的观点?
还有其他的如Utusan,Berita Harian,Newstrait time 等都在亲污统财团掌控之下。你要他们报导公民社会与民联的言论?

现在只有加强网络媒体的素质与加强民办的一些杂志或建议把重要的博客或网络媒体的精彩文章,打印成为替代主流被掌控--没有新闻自由价值的媒体!



当没有言论自由的共同体(不管你是污统、马华或行动党又或者一般人民都是没有实在的言论自由--连马哈迪也没有)还去打击声援言论自由的运动,是不是很荒唐?

媒体失去自由,因为没有把媒体独立、媒体的言论报导与编采的自由还给据实报道的媒体专业。

要媒体自由就必须让人民的声音在媒体里通畅无阻地传达,让人民选择听取自己独立思考判断的媒体,做自己的价值判断与衡量。让人民可以因公民意识与纳税人权利而采取杯葛那些违反报导专业的与不公正报导的媒体。让民主市场决定哪些遵守媒体专业的媒体可以因公正无私地工作而享受媒体专业的荣誉。

Thomas Jefferson famously said that if given the choice of newspapers or government, he’d take the newspapers. Journalism was that important to society, he insisted, though as president, attacked by the press of his day, he came to loathe what he’d praised.美国前总统杰弗逊面对媒体与他作对的时候仍然认为新闻媒体比政府重要。我们今天尊重媒体专业吗?我们这些爱真理的网民与公民,自己可以成为无数的有公信力的小媒体吗?



伸阅读:《独立新闻在线》- 九千万收购ntv7 首要媒体一统私营电视业

首要媒体国内媒体版图

独立新闻在线图解
媒体种类
媒体名称
备注
电视
第三电视(TV3)
主攻马来人观众 
八度空间(8TV)
主攻华人观众,设华语新闻
ntv7
主攻英语观众,设华语新闻
TV9
主攻马来人观众 
电台
FlyFM
英语电台
HotFM
马来语电台 
OneFM
中文电台
报纸
新海峡时报(New Straits Times)
销量第二大的英文日报,日销12万770份。
每日新闻(Berita Harian)
销量第二大的马来文日报,日销18万9338份。
大都会日报(Harian Metro)
销量最大的马来文日报,日销33万8552份。


 《独立新闻在线》- 党政应退出媒体
《独立新闻在线》- 媒体合并之议昭示危险趋势国会应该推动媒体法律改革
莫任媒体窄化议题认知公民社会必须发出声音
《独立新闻在线》- 8TV八方点击停播ntv7方若琪周四离职
《独立新闻在线》- 表面开放暗里操纵媒体评论人批纳吉金玉其外

2010-08-26

讨论都围绕迦玛而非正视公共空间被垄断与扭曲?

关于文人相轻的传统思维:
一直想讲文人相轻,但是希望可以不说。其实我个人浅见是许多文人与评论人格局不能放大,没有想到如何在思想、教育与政治上动员更多、更大的群体。

为什么我说迦玛(我挺他的言论自由不代表我一定要认同他的一语政策)。潘永强博士认为这是马华内部的问题,如果这样当初不挺许国伟的是否可以被解读为公司政策?

无论如何真理越辩越明,许多文人/评论人都从更宽大的角度来剖析988事件。我不屑那些拿个人说事的评论,无论你说迦玛、马哈迪、Ibrahim Ali、林吉祥、卡巴星、林冠英等等如果没有论述只有利用文字来中伤人,就算你10个博士都是与文字流氓何异?

独立新闻在线、当今大马、Facebook、网民个人博客、与其他媒体都有个别的看法,这里不再赘言。


潘永强





杨善勇 |





许国伟 
本刊黄书琪 






988事件凸显广电垄断畸形
党政经营媒体难有言论自由
2010年08月25日 10:58 am
本刊黄书琪
988电台大地震与“解去特权”988事件之异调 
庄迪澎专栏


wami评论国家广电政策全文  作者:傅向红





從“嘩FM停播事件”檢視“國家廣電政策”

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WAMI)  發表

前言
2004年10月,傳聞NTV7華語新聞將停播,後來迫於中文平面媒體輿論壓力,其高層宣告繼續播放。2005年8月和9月,“嘩FM”兩次傳出停播,中文媒體同樣予以高度關注,該事件仍在發展中。

維護媒體獨立撰稿人聯盟自詡關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自當關注多次停播事件。我們欣慰閱聼人以及社會團體開始組織起來,捍衛公共言論傳播權利。我們以爲這次事件正是檢討國家廣電政策的契機,必須從結構上揭示整個問題的根本,才能看到廣播電視媒體(簡稱廣電媒體)的發展所受到的根本限制。而這個討論也關乎出今後市民推動的廣電媒體運動的方向。

有關NTV7華語新聞和“嘩FM”停播事件的討論,可歸納為兩點:(1)馬來西亞華社廣電通道很少,“NTV7華語新聞”和“嘩FM”均屬華社的廣電通道,不應隨便停播;(2)(私營)電視臺/廣播臺應以公共利益、社會功能為先,利益為次。

以上兩種意見預設:只要廣播可以發揮社會功能或公共功能,就可以保障某個族群或語言弱勢群體的利益。

要求廣播臺、電視臺發揮公共功能,以保護弱勢群體(不一定限於華社)的呼聲,是個進步的籲求。不過,我們以爲不能從“保護性”的觀點出發,消極地重視“保存”族群文化特色,而是必須看到事關國家廣電政策的建構,審視各種言論與文化是否能獲得國家制度的保障,為各類群體建構基本的發聲管道。

檢視“國家廣電政策”

我們以爲目前有關“嘩FM”停播事件的討論,均把矛頭指向“私營”廣播/電視公司,要求它們發揮難有盈餘的公共特性,獨欠討論與批判國家廣電政策。我們認爲多次華語廣播/電視停播事件論述中,遺漏了一些問題和觀點。這些問題或觀點如下:

國家才是負責分配公共財的單位

大氣中的頻波是公共財,就像海洋、沙灘、空氣一樣。馬來西亞的廣播/電視界,無法培養出清新的公共論域或照顧弱勢需求,原因有二:(1)國家沒有訂定透明且清楚的頻波分配政策,例如依照“盈利vs非營利”、“公共vs私人”等廣播/電視臺類型等分配頻波;(2)依照1998傳播與多媒體法(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Act, 簡稱CMA),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擁有最後權力決定“網絡設備提供者”(Network Facilities Providers)[1]、頻波分配(Spectrum Assignment)、内容(Content Application Services)等証照的發放。這都顯示國家廣電政策充滿保守威權色彩,缺乏開放性的競爭,不能提供自由言論的制度保障與發展。

廣電市場缺乏自由競爭發展空間

基於國家廣電政策的限制,進入廣電市場面臨諸多限制。“嘩FM”的老闆,不管是Natseven TV Sdn Bhd還是Media Prima ,他們都是執政集團的盟友。2005年9月23日,Media Prima已完成收購另外一家電視臺Channel 9[2],成爲馬來西亞唯一且最大的(私營)免付費無綫電視公司,電視業格局倒退至1980年代,國營私營兩家聯合壟斷的局面。

正值“嘩!FM” DJ與閱聼人以及社團為搶救該電臺而四處奔走之際,馬華的星報出版有限公司(Star Publication)和莫哈末迪尼亞(Mohd Dinniah),RIMAKMUR SDN BHD主要持股人簽署了一項買賣協定,以馬幣700萬元現金收購該私人有限公司的70%股權及其電臺執照。這已經是星報出版有限公司第二張廣播執照,另外一張是它于2003年收購的Star Rfm Sdn Bhd。[3]

以上收購事件,再再顯示執政集團和其盟友的政治野心和壟斷意圖。

廣電政策的政治限制也導致廣電市場不能獲得公開穩定的發展。因爲即使異議言論有市場價值,但是面臨政治風險也高,導致資本積累不容易。政治與市場的障礙互為表裏,使得廣電媒體的生存與發展嚴格受限。換句話,廣電媒體所謂的「經濟困境」,並不完全根源于經濟因素,其根本原因還是政治的限制。

“嘩FM”雖然是娛樂電臺,但它的其中一個節目單元“下班紅綠燈”,拓寬了時事論壇的空間,現在卻礙於異議言論和公共論壇缺乏制度保障,隨著公司所有權易手,扼殺了它的公共功能。制度保障若未建立,即使有更多的“下班紅綠燈”和“開嘜無障礙”都可能只是曇花一現。

馬華不應逃避國家責任

“NTV7華語新聞”和“嘩FM”面臨停播,是國家縱容黨國資本挾持廣電資源造成。執政黨是國家的一部份,馬華的干預,不應該逃避國家責任。

馬華應該執行國家該有的功能與職責,清楚、透明地制定一個公平、公正且可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廣播/電視政策或者是頻波分配政策。

身為國家機關的一部份,馬華在三起停播事件中以個案方式處理“嘩FM”和“NTV7華語新聞”,猶如挾持者大喊釋放人質,與他們處理華小教育資源的方式乃異曲同工。

建構公共廣播電視臺

私人營利公司不同於非營利集團。國家或執政黨不能強制“私人營利廣電公司”執行“非營利的公共業務”,除非這家電/視台沒有這麽做是違反了廣電法或違反了取得証照的契約 。馬華介入「NTV7華語新聞」和「嘩FM」停播事件的方式,並不適當。我們不認爲要求國家和執政黨以個案方式處理私營電臺可以解決問題,反而鞏固了黨國資本的魔掌,破壞市場的自由運作。

比較可行的方式,還是讓公共廣電與私人營利廣電並存並行。以馬來西亞現有的廣電架構來看,現有國營電臺、電視臺(TV1、TV2、Ai FM等頻道),必須弱化其國家控制的意識形態色彩,使其內容更加自由化與多元化。那意味我們必須要求黨國勢力和新聞部退出國營電臺、電視臺。

長期而言,我們應該逐步推動公共廣電的設立,可以成立獨立的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委員會,其組成必須維持獨立性與公共性。而其財政來源,可以向私人盈利廣播/電視臺徵收稅務,直接充作公共廣播/電視臺的資金,不必再依賴政府的國家預算撥款,便可發展出公共電臺、電視臺。這方面有英國的BBC公共廣播台和電視臺模式可資參考。

另外,對於私人營利電臺、電視臺,國家應持續鼓勵自由競爭,保障市場機制充分運作,以發展出更多元富創意的節目,長期而言亦有可能培養出“公共特性”的市場,再直接從其盈利抽稅支撐公共廣播/電視臺。

結論:呼喚廣電自由化、公共化運動

這次停播事件,引發一些“嘩FM”的忠實聽衆聯署抗議,我們認爲是公民社會活躍的表現,是進步的做法。但是如果閱聼人只根據自己的品味和喜好,要求廣播/電視臺生産製作特定節目,只是對特殊品味或價值的捍衛,它不一定會帶動廣電資源的公共化發展。

廣播電視能否發揮公共論域的功能,有賴公民社會和閱聼人的持續監督,但是我們認爲訴諸“高尚”的道德情操,要求盈利公司執行非營利公共業務,無法讓我們看清華語廣電頻道多次停播的癥結,亦無助我們建立服務公共課題、弱勢群體的頻道。

要根本地解決頻道分配不公正的問題,就要呼喚廣電自由化、公共化運動,直接向國家和執政黨施壓,要求他們訂定清楚、透明、公正、公平的頻道分配政策和廣電法令。要瞭解“嘩FM”何以易手、停播,就得檢視該台業主與執政集團的關係、檢視“1998傳播與多媒體法”以及國家的廣電媒體管理方式,同時也要進行政治制度與司法改革,設立保障言論、新聞自由制度,誹謗控訴較合理化等。

我們以爲應儘量降低進入廣播業的門檻。這包括降低並清楚公開廣播執照所需的資格或條件,消除任何節目或語言上的不必要規定或限制,讓更多私營公司更靈活地提供廣播服務。這樣,即便它們都以追逐盈利為目的,但都會在在市場競爭下尋求各自的市場區隔,而其中一些就很可能會選擇“提供公共論域或照顧弱勢課題”。這自然會開拓廣播業者選擇“發揮公共/ 社會功能”的機會。

作者簡介:WAMI成立于2001年南洋報變期間,立意推動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網站為www.wami528.com 。

初稿于2005年9月23日星期五
一次修改于2005年9月24日星期六
二次修改于2005年9月25日星期日
[1] 這項証照是用以規範管理廣播發射器材和設備。
[2]參見2005年9月24日《星洲日報》報道或瀏覽http://www.sinchew.com.my/content.phtml?sec=1&sdate=2005-09-24&artid=20050923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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